为了增强学生纪律观念,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方法:
1、学生考勤实行年级辅导员负责下的班级负责人考勤制和任课教师课堂考勤制相结合。
2、任课教师TMS系统考勤及纸质版考勤相结合。
3、院里由学务办公室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其职责是:按期发放考勤记录和及统计汇总处分工作。
4、学生上课、实习、实验、设计、生产劳动等教学环节均应实行考勤,考试阶段只进行考场考勤。
二、考勤要求:
1、班主任应监督班级负责人的考勤工作,防止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一经发现此类情况,班主任应立即纠正。
2、任课教师应认真负责本课程课堂考勤,在点名册中对缺课学生应注明。
3、班主任应每周登录考勤系统了解班级学生的考勤情况,做好违反学生的教育工作。
三、迟到及早退处理办法
1、按教学楼打铃为准,铃声响后进入教室者一律视为迟到,迟到同学必须于本次课间到任课教师处说明情况并更正考勤记录,否则被记旷课后果学生自负。
2、迟到5分钟以上者视为旷课,迟到1次视为旷课0.5节。
3、早退一次视为旷课0.5节。
四、无故旷课的,按照以下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旷课1-9学时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2、旷课10-14学时的,给予院内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第一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校级警告处分;
4、第二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校级严重警告处分;
5、第三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校级记过处分;
6、第四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第五次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及留校察看期间内旷课累计达到15课时或连续旷课2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附则
1、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2、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应用数学学院学务办公室。
北京师范大珠海分校应用数学学院
2018年9月1日修订